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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2021-12-31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837号)精神,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郑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定价培养成本调查报告》(郑价成调〔2021〕10号),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郑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线下培训机构”)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依法开展线下培训活动时可向参加培训的学生收取培训费,线下培训课程时长标准为每课时45分钟。班型及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班 55 元/课时·生;10-35人班 43 元/课时·生;35人以上班 32 元/课时·生,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不同地域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

二、 加强预收费管理

线下培训机构收费一般应于正式开课前一周内预先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培训预收费全部进入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自觉接受教育、银行等部门的监管,防止“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支持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探索“先消费、后付费”“一课一消”培训收费模式。

三、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线下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学生和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参加培训学生因故退(停)学的,按实际上课课时结算费用,多余部分应予退还。培训机构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

四、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线下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和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班级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退费办法、监督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服务收费前应向学生或家长明示,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五、 加强收费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务必将其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

要持续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价格欺诈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查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依法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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