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消〔2015〕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推动行业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高行业系统火灾风险预警能力,部消防局组织制定了《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通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7月7日
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针对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加强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业系统火灾风险预警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同类型单位普遍存在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的,除依法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法律文书外,还应根据管辖分工和单位隶属情况,向本级有关行业系统发函通报火灾隐患概况、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在查明有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火灾原因后,应根据火灾调查管辖分工和有关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本级有关行业系统发函通报火灾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
第四条 对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涉及规划、住建、市政、水务等部门的,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损坏等情况的,公安消防部门在函告当地规划、住建、市政、水务等部门的同时,抄报当地政府分管领导。
第五条 对国家出资企业、集团化连锁企业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属地管辖和隶属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在函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抄送该单位的上一级管理单位。
第六条 对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以及一个时期火灾多发的行业系统,除发函通报外,公安消防部门还应提请当地政府进行通报,建议相关行业系统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七条 对普遍存在的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以及同类场所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的,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提请省级政府通报有关行业系统,建议制定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通报函应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提出问题准确,依据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通报函质量。
第九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当地政府通报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情况,要积极配合政府督办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掌握行业系统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并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推动政府将行业系统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情况以及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对所属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强化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