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已通过的《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主体的责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回应了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诸多难点,呈现出“全”“新”“权”“意”等多维亮点,具有启发价值。
条例之“全”,在于重视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综合性与系统性,通过强化政校家社多元主体协同,明确了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全主体职责和全链条举措。一方面,《条例》注重优化主体结构,探索形成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有机共同体,明晰政府、学校、家庭、医疗机构、社区、人民团体等职责分工,有利于激发多元主体内生动力和实践活力。另一方面,《条例》探索搭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围绕构建“预防—发现—诊断—治疗”心理干预机制,全面回应了中小学生心理问题“怎么预防”“怎么发现”“怎么诊治”等难点问题。
条例之“新”,在于关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通过深化国家政策文件与探索区域创新协同融合,率先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提出新标准和新要求。其一,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防环节,《条例》重视学校心理健康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将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工作制度化落实,要求中小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明确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常态化,并对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开放时间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诊治环节,《条例》确定了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分级分类诊治机制。结合学生心理行为问题严重程度和学生年龄情况,明确了学生家长、所在学校、公安机关等主体在发现和诊治学生心理行为问题过程中的职责义务,强化未成年学生家长监护责任的切实履行。特定情况下,赋予学校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将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职责职能。《条例》的一系列新举措不仅有利于完善学校心理卫生服务模式,还有助于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在区域内中小学校落实、落细、落地。
条例之“权”,在于关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权益属性和主体责任约束,通过地方性立法健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权益的规范保障,体现了依法保护特定主体专项权益的法治逻辑。心理健康是中小学生依法享有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条例》突出对学生健康权益的依法保护,深入关注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因素,将预防网络沉迷、规范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和防治学生欺凌等,全面纳入预防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内容。其中,结合国家关于防治学生欺凌的政策要求,持续巩固防治学生欺凌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学校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的职责要求。另一方面,《条例》重视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保障,要求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学校禁语规定通过规范师生的日常言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和融洽的同伴关系,促进校内良好教育生态的养成。此外,《条例》注重对主体规范履职的责任约束,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家长等主体履职不当的责任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
条例之“意”,在于增强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示范作用和引领意义,通过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地方性专门立法,丰富了省域、市域互促互鉴的实践样本。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受经济文化发展、政策环境等多重影响,构建规范有效的学生心理健康促进保障机制、健全的政策制度供给是前提,完备的心理服务支持体系是保障,高效的心理健康干预机制是关键。《条例》立足于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国家层面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为发展背景,注重统筹协调,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能力水平提升,以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促进具有全周期属性的中小学生心理预防与心理干预体系有效落实,为切实完善协同联动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格局贡献了地方经验。
(作者:汪莉,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发展规划研究所副研究员)